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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二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男,1987219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87********东乡族,文盲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9号现住址同户籍地一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20日到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于2019年9月24日被原武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7月11日凌晨2时5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武威市凉州区凉州市场“今***”茶屋内与赵某甲等人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载乘二人在本市凉州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街中段时,与同向行驶、自行车人驾驶人田某某发生碰撞,致田某某当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2年7月24日,经甘肃金鳞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7.66mg/100ml。2012年7月24日,经甘肃永泰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田某某所受伤害为重伤。2012年8月31日,经武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凉州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田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2019年9月20日与被害人田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赵某某一次性赔偿田某某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取得田某某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载人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赵某某被上网追逃后于2019年9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永红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赵家乡赵家村赵家上社9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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