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现住徽县**镇**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9时10分,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甘KA****号小型客车沿徽虞白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31公里加720米处超车时,将同向行人周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周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以徽公交认字[2020]第6226300020200005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2020年5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之子周林达成协议:由赵某某承担周某某的死亡赔偿、丧葬费等690000元,2020年5月3日赵某某支付给周林690000元,同日周某代表家属出具刑事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从轻或减轻对赵某某的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身份证复印件,归案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鉴定评估意见告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检验鉴定 评估意见告知书、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证;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或者减轻处罚量刑情节,又是初犯,积极给被害人家属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明强
检察官助理:杨扬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徽县**镇**家园*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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