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30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建宁县**街**巷**号。1991年7月7日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闽******轿车沿闽侯县上街镇国宾大道从上街红峰村往上街沙堤村方向行驶,途经闽侯县上街沙堤村桥头路段时,与横斑马线的行人张某乙发生碰撞,造成辆损坏、被害人张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某某案发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11.35mg/100ml,属醉酒。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闽******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75KM/h(事故路段限速50KM/h)。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腔脏器(心、肺等)损伤导致死亡。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的家属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前科材料、调解材料及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张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的相关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7.其他证明材料:抓、破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超速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功华
助理检察员:张海燕
2020年10月13日
附注:
(一)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闽侯县。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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