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1〕9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号。于2020年9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3月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314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莒南县**镇**村路口时,该车头左侧与从北往南过路口的纪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纪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纪某某于2020年6月13日11时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莒南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9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事故处理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诊断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春莉
2021年3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家中(电话1826598****)。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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