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镇**号,现住地同户籍地,系陕西省咸阳市乾县统计局工作人员。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陕D****L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西安绕城高速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K55+0米附近时驶入应急车道,与应急车道内正在进行事故车辆救援的工作人员被害人王某某、关某某以及陕A****3号粤海牌救援作业车、被救援的由沈某某驾驶的陕A****T号福特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关某某受伤,上列三辆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1日死亡。当日,被告人赵某某在事故现场归案。经鉴定,王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关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某、沈某某无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损失、关某某损失,已赔偿陕A****3号粤海牌救援作业车及陕A****T号福特牌小型轿车维修费用,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及关某某对赵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诊断证明、病历、谅解书、赔偿协议及收条、声明等;
2.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
3.证人穆某某、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血醇检验报告、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赵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在庭审过程中亦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近亲属谅解,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媛媛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电话:1599109****);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监管函已寄至乾县司法局;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