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梁堂镇**村**号,现暂住辽阳市白塔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法律后果,已依法简要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家属及辩护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5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P*****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宏伟区南环街徐家屯交通岗东侧**有限公司门前时,与由南向北横穿马路的被害人徐某甲发生碰撞,造成徐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徐某甲无责任。2019年11月1日,被害人徐某甲经辽阳市中心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甲系因交通肇事造成闭合性腹部损伤而死亡。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经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呼吸酒精检查、网上查询记录、驾驶证、入院记录、出院诊断书、出院证、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交通事故刑事谅解书;
2.证人证言:徐某乙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沈车司鉴所[2019]肇检字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辽襄鉴[2019]法医鉴字**号鉴定意见书、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辽)公(刑)鉴(法医)字[201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肇事车辆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负本案事故全部责任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对方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员:***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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