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园**楼**单元**室(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04时12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DC****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D****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沿徐峡线(311国道)路南慢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22KM+640M处,撞到同方向同车道在前行驶至该处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后尾,致乘坐电动三轮车的褚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褚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多处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驾驶人查询单、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事故现场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素亚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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