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06时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蒙E*****号夏利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东南出口路海龙煤场门前路段时,将行人田某某撞伤后驾车逃逸。2019年12月1日,田某某在大兴安岭地区医院救治时死亡。2019年12月2日10时50分,被告人赵某某到大杨树交警中队投案自首。2019年12月16日,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田某某符合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陈旧性心肌梗死、大脑轻度萎缩及双侧大脑陈旧性脑软化等疾病的基础上,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促发冠状动脉右主干斑块内出血引起急性心肌梗死导致心力衰竭死亡。2019年12月16日,经齐齐哈尔市俊通车辆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现场遗留碎片是赵某某驾驶的蒙E*****号夏利牌小型轿车的前保险杠和右前组合灯具同一整体所分离。2019年12月17日,经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梁梅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鄂伦春自治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26页,光盘两张。
3.被害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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