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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组**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悬挂号牌为“渝BU****”重型自卸货车(系挪用他人号牌,真实号牌为“渝FQ****”),在重庆市奉节县云雾乡屏峰村4组(小地名:河头上)路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未熄火、拉手刹的情况下离开车辆,导致车辆沿坡道向后溜滑,与后面向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以及向某乙驾驶的周某甲的渝F 6****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向某甲当场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伤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向某甲的死亡方式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经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向某甲、向某乙、周某乙不承担本交通事故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于2020年9月7日接奉节县公安局民警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驾驶员驾驶证、车辆信息、赔偿协议、收条、收据、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应急管理局移交材料;

证人向某乙、周某乙、朱某某、黄某某、袁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阳彬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重庆市奉节县**乡**村**组**号附**号,联系电话1781531****;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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