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16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持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且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正三轮摩托车搭乘李某甲由重庆市开州区南门镇往长沙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长沙场镇陈家变电站路段时,遇被害人何某甲、何某乙、周某某、何某丙站立于车行前方道路右侧边缘,因赵某某过度疲劳后驾驶机动车打瞌睡,致正三轮摩托车驶向道路右侧边缘碰撞何某甲、何某乙、周某某、何某丙,造成何某甲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何某乙、周某某、何某丙受伤及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赵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何某甲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特征。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明知群众报警,后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赔偿何某甲近亲属、何某乙、周某某、何某丙合计人民币23.15万元,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强制措施凭证、赔偿协议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尸检、车检报告;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兰
检察官助理 徐娜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联系电话:1310106****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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