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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76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江北区**村**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无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由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经建新西路往蚂蝗梁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建新西路金源路路口时,赵某某驾驶车辆在交通信号灯为红灯时通过,使得其车辆的车头位置与人行横道线上由右至左横过马路的被害人王某甲相撞,致王某甲受伤。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随后被赶至现场的民警查获。2019年9月27日,被害人王某甲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甲系颅脑损伤死亡。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甲无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车辆技术检验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6.道路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超

检察官助理  黄  莹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江北区**村**单元**。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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