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41954********,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富锦市**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富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富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充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7时许,被告人赵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龙江牌农用四轮车行驶至富锦市二龙山镇朝阳村附近时,因操作不当,驾驶车辆翻入路旁沟内,致使乘车人尹某某当场死亡。经富锦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甲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甲于2019年8月28日自动到富锦市公安局接受讯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富锦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谅解书等;
2.证人王某某、段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佳木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富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富锦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在侦查环节开始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胜利
2020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住黑龙江省富锦市**镇**村;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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