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资阳**公司工人,出生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组,现住资阳市雁江区**小区**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10日被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8时3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川AU**号小型轿车,由资阳市雁江区天台路茶花园小区驶出左转驶往国家粮库方向时,与童某某驾驶由国家粮食库方向驶往城南大道方向的川ME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川ME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与相对方向黄某某驾驶的川MG**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童某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民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4月20日,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200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某某方赔偿被害人童某某方损失共计93251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保险单、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3、监控视频光盘一张;4.酒精呼气仪测试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书;5.证人黄某某证言;6.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英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小区**楼,联系电话:13880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