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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26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71967********,汉族,群众,农民,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广平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5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驾驶载有其雇主牛某甲父母、儿子及卷帘门的豫E**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大牙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广平县广安路交叉口北侧,对前方情况观察不详撞上前方步行的郜某某,造成郜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某驾车逃逸。经邯郸法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郜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广平县公安交警大队第13043212019000008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郜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于事发当日到广平县交警队事故处理中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情况说明、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信、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通话记录查询单等;

2.证人牛某甲、牛某乙、江某某、高某某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诊断证明书、痕迹检验意见书、邯郸法证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在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金丽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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