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珙县人,户籍地珙县**乡**村**组**号,现住珙县**镇**街**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8日执行逮捕,2021年1月5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驾驶川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R*****挂车沿珙县珙泉镇凤天村村道行驶。14时35分,当车行至珙泉镇环城路0km+50m时,撞到行人汪开莲,造成汪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及鉴定,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汪某某系因重型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肋骨骨折,胸腹部损伤,全身多处骨折,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案发后,赵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12月30日,赵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 蓉
检察官助理 林冬梅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