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镇**村**号,现住东营市东营区**镇楼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9时38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沿南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后王村北侧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至此处的被害人崔某某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崔某某现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其它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莎莎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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