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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52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1********,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路**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0时1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新大洲本田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三那线由开远方向往弥勒方向行驶至竹园镇**幼儿园路段时,与李某某停在道路东边的云******解放牌中型箱式货车尾部相撞,造成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张某某当场死亡,驾车人赵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经鉴定,张某某系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兴荣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509667****;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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