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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19〕49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4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经检验转向系、灯光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云******号“中联”牌重型专项作业车,由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地铁4号线工地前往经开区云南斌恒运输有限公司。途中,赵某某驾车沿昆明市商城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悦城花园小区旁路口处,以约为44公里时速直行进入路口,遇被害人黄某某骑无号牌“凤凰”牌自行车由南口进入路口后,以约为13公里时速由其车前右至左横过,赵某某未察明车前情况,临危发现避让不及,所驾车车头右侧与黄某某所骑自行车车头左侧相碰撞,黄某某连车倒地后被赵某某所驾车右前轮擦压,致黄某某当场死亡。后赵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并被查获。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胸腔脏器损伤死亡。在此事故中,被告人赵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自首;部分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一年零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振东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21352****。

2.证据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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