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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石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2198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化工厂幸福大院**栋**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石拐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包头市石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石拐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包头市石拐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石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12时05分许,赵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爱玛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载着季某某,沿包头市石拐区包石一级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包石一级公路0公里加400米处时,车辆摔倒,导致赵某某和季某某受伤,季某某经包头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石拐区交管大队认定,赵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季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一起一人死亡之交通事故,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勇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包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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