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941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北京市顺义区**中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区**号,住北京市顺义区**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别克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京N****1)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集汇大街红菜坊门口处,适有张某甲由北向南行走至此,小型汽车左侧与张某甲身体相撞,造成张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甲符合原发脑干损伤死亡。经鉴定,小型汽车的行驶速度高于47.5千米/小时,低于66.9千米/小时。经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甲无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后主动到案。
另,本案民事问题已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22电话记录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电话查询记录、赔偿协议、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狄某某、张某乙、马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红菜坊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腾云
检察官助理:李梦呓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3册,含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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