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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21972********,汉族,小学文化,集安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集安市******组,住集安市******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吉E****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清财线由**镇向**镇方向行驶,行至清财线0公里634米处时,与同方向的行人宫某某相撞,造成宫某某死亡、赵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集安市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赵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宫某某无交通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毕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系无证驾驶无牌证车辆,可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清涛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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