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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住南部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晚,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川R1****号银灰色小型轿车,搭乘其母亲及两个孩子,从南部县方向经国道245线、绵盐路向绵阳城区方向行驶。21时许,赵某某驾车行驶至绵盐路62km+600m路段时,其车右侧撞上行人黄某某。事故发生后,赵某某未下车查看或者报警,直接驾车逃离现场。后邓某某驾驶渝D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黄某某被撞倒地路段时,未成功避让倒在地上的黄某某,碾压黄某某后亦未下车查看或报警,驾车继续向绵阳行驶。盐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后,迅速派警赶赴现场,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已经死亡。

案发后,盐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排查,从现场提取到一个脱落的车辆后视镜圆形广角镜,经四川顺洁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现场遗留的圆形广角镜为川R1****小型轿车右前后视镜处脱落物体。从渝D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刹车、挡泥板、横梁等处提取到疑似人体血迹,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系黄某某DNA。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黄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及胸腹腔脏器毁损伤死亡。经盐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邓某某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学远

检察官助理:杨月光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9086****;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光碟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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