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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8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乡**路**排**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宿舍。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10000元。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以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09日19时41分,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冀A****8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津围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永进道与津围公路交口北侧100米处时,遇由东向西横过津围公路的被害人崔某某,赵某某所驾车辆前部左侧碰撞崔某某身体,造成崔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交警支队宜白路大队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崔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某主动在现场等侯处理,并如实供述事故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赵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刑事科学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某主动在现场等侯并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事故经过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玉梅

检察官助理:李家奇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侯审,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宿舍。联系电话:15227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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