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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区**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7月13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6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10月13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6月1日7时许,无证驾驶无牌照自制拼装翻斗车在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小营村肖某某家门前,沿乡村道路由西向东倒车过程中,未注意到车辆后方情况,将行人肖某某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于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3.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唐明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卷移送:换押证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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