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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天津市蓟州区**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5月5日16时许,驾驶车牌号为津N****5灰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马营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马伸桥镇肖辛庄村村口附近,将被害人闻某甲撞伤,后闻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闻某甲符合因颅脑损伤死亡;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闻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娜

检察官助理:孟雪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1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蓟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赵志华,男,1985年7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50706131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天津市蓟州区孙各庄满族乡永春庄村1区56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志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志华于2020年5月5日16时许,驾驶车牌号为津NGG925灰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马营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马伸桥镇肖辛庄村村口附近,将被害人闻福军撞伤,后闻福军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闻福军符合因颅脑损伤死亡;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志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赵志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告人赵志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闻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赵志华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志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志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赵志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志华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志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娜

检察官助理:孟 雪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赵志华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1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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