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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人,准驾车型A2,大车司机,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8时34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E****9挂豫E****1半挂牵引车,沿省道340线(汾柳线)由东向西行至28km+907m南阳村路段时,刮碰道路前方同向步行的王某甲,发生致王某甲受伤住院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甲于2020年2月22日经孝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王某甲符合交通事故导致急性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孝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尸检及事故照片、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GPS记录、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裴某某、王某乙、田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车辆特征比对司法鉴定意见;

5.视听材料:光盘壹张;

6.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杜瑞明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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