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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大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41970********,汉族,文盲,无业,群众,户籍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站**号。2020年6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7月9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6时29分,被告人赵某某骑驶车牌号为宁B****0蓝色“佛斯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大武口区浴山潭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浴山潭大街与老大沙路路口处时,与沿老大沙路由北向南步行过路口的柳某某发生碰撞,致柳某某受伤,后柳某某经医治无效于2020年4月27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报警且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量刑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萍

检察官助理:龚婷

201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9506****);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卷宗贰册及证据材料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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