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汽车维修工,山东省安丘市**镇**村人,现住**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8时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安丘市景芝镇景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景盛路裕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东侧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咸**发生碰撞,致咸**死亡。经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乙醇检验报告等;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证人咸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系自首,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绪义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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