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83********,汉族,初中文化,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乡**村**庄**号,2019年12月26日因交通肇事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的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8时20分,赵某某超速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73km/h-77km/h)由东向西行驶至凤台县**镇**路**村路段时,与同向在前行驶杨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杨某某现场死亡,三轮电动车乘坐人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物品受损。经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赔偿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怀国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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