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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68********,汉族,初中,下岗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住寿县*****街道,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18时37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皖******号轻型普通小货车沿寿县寿霍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S310线125KM+201M处,与同向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车损及张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将伤者张某某送至医院后擅自离开并将手机关闭,寿县公安局民警多次联系未果,2019年11月28日下午,赵某某主动到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询问。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4日死亡。经安徽省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2月10日,赵某某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赵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说明、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

5.寿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赵某某从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瑶

2020年4月20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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