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机动车驾驶员,住舒城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9时1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H**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舒城县**镇境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村村村通公路交叉口处,因避让行驶至此的龚某某驾驶的皖A**号轿车而撞向铁路桥墩,致重型非载物专项作业车乘坐人姜某某当场死亡。同年8月13日,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龚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赵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于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2019年7月16日,赵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宋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舒城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 蕾
检察官助理 代少云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
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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