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65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93********,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河南省尉氏县**乡**村八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尉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BMR959号小型轿车沿S219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尉氏县庄头乡歇马营村路口南100米路段,与在地上躺卧的赵某甲相碾压,造成赵某甲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某驾车逃逸,。被告人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甲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9月17日赵某某被尉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抓获归案。到案后赵某某自愿认罪人罚,对其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协议书等证明被告人年龄身份、无前科及谅解情况
2 被告人供述证明其交通肇事情况
3 证人赵某乙等人证言证明发生事故情况
4 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应当付主要责任情况
5 现场勘验笔录证明现场情况
6 检验报告证明DNA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规则,致一人死亡,付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林建
(院印)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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