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231976********,小学文化,汉族,山东省东平县**镇**村农民,住**村**号。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东阿县大高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路**村路口时,遇杨某某无证驾驶华骏牌二轮摩托车沿东西道路由西向北左转弯行驶至该路口附近,因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疏忽大意操作不当,两车相撞,致二轮摩托车乘车人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东阿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和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办案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发破案经过等;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利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于东平县**镇**村;
2、证(鉴定)人名单一份,全部卷宗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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