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江苏省赣榆区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3日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赣******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沭赣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临沭县**村路段时,与前方顺行的薛某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相撞,后赣******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又与对行的吉某某驾驶的苏******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薛某某当场死亡,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海洋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507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_卷材料一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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