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43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庆云县**乡**庄**村**号。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冀******冀*****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省道316由西向东行驶至19KM+935M处,与沿南北无名路由南向北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赵某某躲避时,车辆驶入对向车道内又与沿省道316由东向西行驶的苑某甲驾驶的鲁******号中型仓栅式货车载乘员苑某乙、闫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三车、路标铁杆、闫某某的手机及苑某甲运载的丝瓜受损,王某某、苑某乙、闫某某受伤,王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规则,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为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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