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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二部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山阴县,住山阴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0日被朔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持证驾驶晋F****3号五菱牌轻型厢式货车,在朔城区南垣街城区四幼西二巷内由南向北倒车时,将巷内由南向北步行的当事人孙某某碰撞,造成孙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某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电话,并于2020年10月30日向被害人家属交付35000元丧葬费。2020年11月6日,经朔州市交警支队二大队队务会研究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在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玉凯

检察官助理:陈姗姗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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