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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组。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执行。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陈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0月26日,驾驶车牌号为苏DB****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常州市星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海棠路路口,右拐弯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车,与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丙倒地受伤,被害人陈某甲经送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宣布死亡,被害人陈某丙经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受之伤为轻伤一级。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钟楼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丙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告人赵某某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5.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钟楼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钟楼大队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成

   检察官助理 厉俊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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