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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4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6时43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桂K****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由平南县城区方向往官成镇方向行驶,途经平南县平南镇三环路红绿灯路段右转弯往瑞雁广场方向行驶时,与前方右侧同向行驶由吕某某驾驶的平南56010号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吕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

经法医学鉴定,被鉴定人吕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造成头部碾压轧崩裂死亡。

经认定,此次事故中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讯问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健

检察官助理:徐昕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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