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0********,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桂D****1号重型自卸货车由藤县**镇往赤水港码头方向行驶,行至赤水港码头路段时逆向行驶,与被害人龙某某驾驶的桂D****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龙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赵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勇杰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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