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敖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住敖汉旗**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敖汉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敖汉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4日17时30分许,赵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大安牌三轮电动车,沿敖汉旗**乡*水库大坝上的砂石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向左驶出道路翻到坝下,造成三轮电动车驾驶人赵某某和三轮电动车乘车人杨某某、李某甲、张某某受伤,李某乙当场死亡,敖汉旗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24万元整,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赵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敖汉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利民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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