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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新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21955********,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新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7时 17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着三轮轻便摩托车(载被害人曹某某) 沿L9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时代路丁字路口处左转弯上时代路,与沿L9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的冯某某驾驶的鲁HBY268号车发生事故, 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赵某某、曹某某受伤,曹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新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冯某某负次要责任,曹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害人曹某某的家属获得了各项经济赔偿共计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意见书、河北津实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义东

2020年11月24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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