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1〕10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乡**村**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被桦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吉******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桦甸市**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沿**路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自行车驾驶人王某某(被害人)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后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0月30日,经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系因交通事故,骑自行车行驶时被机动车撞击碾压致颅脑及躯体损伤。外伤性颅脑损伤,硬脑膜下血肿,颅内高压,脑疝,机体贫血为直接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损伤为根本死因。2020年11月10日,经桦甸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案件提起及破案经过;2.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5.车辆买卖协议;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7.电话查询记录;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说明、工作说明;9.户籍信息。
二、证人杨某某、丁某某、陈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四、鉴定意见: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五、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六、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其在案发现场明知他人报警,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视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车主垫付部分医药费人民币二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适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泽明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2张。
4.具结书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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