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武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08时41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金箭”牌二轮电动车,在武川县可镇沿青山路在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至张泉洗浴宾馆门前时,与行人翟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翟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翟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翟某某系由于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上公共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清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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