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本市钟楼区**苑**幢**室。被告人赵某某曾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被常州市交通警察支队天宁大队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何勤、被害人查某甲的近亲属查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5月7日11时许,驾驶无号牌的电动三轮车沿本市钟楼区劳动西路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兰陵桥北坡路段时,遇被害人查某甲推行自行车从兰陵桥西侧人行道板上下道板进入兰陵桥北坡段非机动车道,赵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右侧撞击查某甲身体,致查某甲倒地受伤。被害人查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查某甲系颅脑损伤死亡。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钟楼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查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查某甲近亲属查某乙、吴某某人民币480000元,并取得谅解;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查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钟楼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钟楼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钟楼大队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栾谋勇
检察官助理 唐亚茹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钟楼区**苑**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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