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61972********,汉族,高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曾因赌博,先后于2017年3月3日、2019年2月13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收缴赌资柒佰元;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收缴赌资贰仟元。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束帅、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苏J4****号小型轿车沿盐城市大丰区刘三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刘庄镇民主村3组路段时,碰撞到前方由北向南步行横过该道路的被害人何某乙,造成被害人何某乙死亡及小型轿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何某乙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何某乙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除应由保险公司理赔外,被告人赵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何某乙近亲属人民币65900元,取得了被害人何某乙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何某甲、卞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 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隽
检察官助理:柏奇峰
2020年3月10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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