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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5〕47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宋某某等人以及被害人徐广振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4日6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苏C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邳州市X270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KM+600M处,在路南侧与相向行驶徐某某驾驶的鲁D8****号重型普通货车相撞,致徐某某当场死亡,乘坐鲁D8****号货车刘某某、宋某某和被告人赵某某三人受伤,两车损坏。经邳州市公安交巡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受伤到铁二处医院进行救治,在医院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行驶证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学卫

2015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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