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6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镇**村农民。2020年8月20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冀F3****小型轿车沿原**线自西向东行驶至满城区**村口时与自北向南步行过路口的被害人方某甲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方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方某甲无责任。
2020年7月21日,赵某某与方某甲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保险赔偿以赵某某冀F3****车保险赔偿为准,赵某某配合方某甲家属报保险,赵某某再自愿补偿方某甲家属人民币20万元,赵某某车损自负,方某甲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赵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方某乙、方某丙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抽血视频、交通肇事案现场勘查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园园
检察官助理:高希望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13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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