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401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保定市**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乡**村**号,住河北省定州市**乡**村**号。2001年5月22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9年8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保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9日被保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因管辖于2019年11月22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20时08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冀******轻型普通货车在沿保定市西二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七一路交叉口南300米处时与由北向南步行的被害人王某甲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王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驾车逃逸。被告人赵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在与被害人王某甲交通事故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乙、明某某等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崔 秀 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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