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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5年****日生,民身份号码1310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村,住本村,农民。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2时17分,在文安县滩里镇成刚物流北侧,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冀A0****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前方顺行的杨某某驾驶的豫QF****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杨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失控与由北向南行驶高某某驾驶的黑EB****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杨某某以及乘坐人李某某受伤,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赵某某弃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属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建忠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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