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331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镇**村**街**号,现住石家庄市元氏县**镇花园村**路**号。2007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3000元。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变更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9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的小型普通客车沿石家庄市中华大街南二环西南角无名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二环南侧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无名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白某某相撞,致被害人白某某受伤,两车受损,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逸。经鉴定,被害人白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9月21日到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被害人白某某陈述,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车体痕迹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赵某某前科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新
检察官助理:孙玮
2020年6月12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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